轮胎厂污水处理
今天恒大兴业环保给大家介绍一下轮胎厂污水处理,轮胎厂污水量为每酸蚀加工30kg,轮胎产生污水0.0001m3,污水中含酸2.5g/L,含氯化铁<5g/L,含硫酸铁5g/L等,污水需经中和沉淀处理。轮胎厂及橡胶工业制品厂每浸制30kg轮胎产生污水0.001m3,每吨制品产生污水40-45m3,污水中含肥皂0.lg/L,氯化钙5g/L,胶汁10-30g/L等,一般需经混凝沉淀与过滤处理。各厂冷却轮胎与制品的污水量为:每30kg轮胎产生0.2-0.3m3污水,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每吨制品可达10-15m3,水中主要含滑石粉3-8mg/L,。
此外,轮胎厂污水处理工程中还生产黄铜镀件污水、清洗污水、硫化污水、再生胶污水等。各种污水量不大,污染不重,经车间局部处理后可排入城市地下水道。轮胎生产的主要原料是橡胶,而橡胶生产污水的包括制胶生产过程中,凝固和稀释胶乳、洗涤凝块和制胶机器的用水,以及新鲜胶乳的大量乳清和未凝固部分。浓缩天然乳胶生产线只要是胶清凝固排放污水,其污染物有可溶性有机物、氨态氮和硫酸根等,天然生胶则是洗涤凝块和制胶的机器用水,大部分为可溶性有机物,还有泥沙、树叶等杂志。
轮胎厂污水处理这些污水含有两种主要的潜在的污染物,有机碳和氨态氮,如果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地面水体,那将会耗尽水中的溶解氧,导致大量藻类生长,随之而发生水生生物窒息,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橡胶生产是石化工业中的用水排水大户之一。其排水水质复杂,变动较大,较难处理。一般橡胶的主要产品为顺丁橡胶和丁苯橡胶。主要生产污水为顺丁污水和丁苯污水。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水处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天津市橡胶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9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标准号:GB 27632—2011
标准名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标准发布时间:2011-10-27
标准实施时间:2012-01-01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胶料消耗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企业胶料消耗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橡胶制品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胶料消耗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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